教育教学

课程设置与实施

清华大学本科体育课程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结合我校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及体育课程“4+2+2”的教学模式,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要求

1.体育课在本科四年中采取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方式开设课项。本科第一至第四学期的体育课程为必修,每学期1学分;第五、第六学期的体育专项课程为限选,第七、第八学期的体育专项课为任选。学生必须取得第一至第四学期规定的学分,完成第五至第六学期的体育课程并通过考核,同时必须达到清华大学会游泳的要求(自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方能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2.根据《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体育课不能自修,凡未按期完成第一至第六学期体育课的学生须在后续对应学期修读。由于课程属性不同,第一至第六学期的体育课不能用第七、第八学期开设的体育专项课替代。

3.学生每学期修读的体育课(含重修)应不超过两门(含正常学习),且严格按该学期的课程规定和要求进行全部内容的学习。

4.自2016级开始,学生大三结束申请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需完成第一至第四学期的体育必修课程并取得学分。

5.“优秀毕业生”第一至第四学期的体育课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应达到3.0以上。

二、选课、考核与成绩评定

6.体育课按年级和学期开设,原则上不能自行跨年级、跨学期上课。课程不及格或已办理退课手续者,应在以后学年的对应学期按学校选课的要求,于预选或正选期间选择相关需要重(补)修学期的课序号为“88”的体育课,并于开学初时按规定的日期到体育部确认具体课项进行重(补)修。

7.体育课在补退选第一阶段结束后,不能再进行退课及特殊原因选课。

8.体育课的成绩是每学期根据教学要求进行综合评定的。考核内容包括课程专项、身体素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阳光长跑、出勤等。对所有考核与测试的要求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违规违纪者,体育课成绩记为“F”,并按《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处理。

9.期末总评成绩记为“F”者,应当重修。

10.每学期体育课缺课累计达四分之一者,该学期体育课成绩记为“F”。因急性伤病等原因不能继续修体育课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有关特殊情况处理方式

11.学生参加国(境)外交换学习,可以用该学期参加国(境)外大学的体育学习或训练成绩申请相应学期的体育课程替代。申请课程替代认定的时间为学生返校后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院系教务部门签署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认定工作由体育部组织相应课程的任课教师对其进行体育专项及素质部分的考核,考核通过方可替代在国(境)外学期对应的体育课。

12.体育课不能免修。针对因身体情况(主要是患有内脏器官等慢性疾病或术后恢复期)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的学生,学校开设了体疗课程,以解决这部分学生因无法修读体育课程而造成的毕业问题。

申请修读体疗课程应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经校医院有关科室诊断(复查)并开具证明(包括病情、期限)、保健科专人审核、盖章后,再到体育部由任课教师确认方可选修体疗课程。

体疗课程的考勤规定参照体育课的相关规定执行(每学期缺课累计达四分之一者,该学期成绩记为“F”),但因为在教学内容、考核标准以及运动强度和身体素质测试标准等方面与正常体育课程的要求相差较多,所以体疗课程的成绩单独登录(总评成绩≤D)。在计算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时,该成绩的权重系数为0.8。

体疗课程是不同年级的学生合班上课,所以不能接纳重新学习的学生。确因身体原因无法重新学习或补修正常体育课的学生,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病历证明,经体育部批准后,可在第七学期或第八学期参加一个对应学期的体疗课程补修或重新学习。

13. 本科生在毕业时必须掌握游泳技能,即游泳测试合格。本科在读期间,通过体育部指定系统报名,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参加游泳测试。测试合格标准:采用竞技游泳四种姿势(蝶泳/仰泳/蛙泳/爬泳)中的任意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技术,不借助于任何器械,独立连续完成50米距离。测试合格后颁发唯一编号的合格证书及奖章。

确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游泳测试的学生,应在大三结束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病历等证明材料,经校医院有关科室诊断(复查)并开具证明(包括病情、期限等)、保健科专人审核、盖章后,再到体育部教学办公室确认,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四、本规定自2018-2019学年度开始执行。